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6.12 施行日期: 1998.06.12 题 注 : (1998年6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减少垃圾污染,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包括: (一)居民家庭生活垃圾; (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垃圾; (三)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垃圾; (四)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不含锅炉炉渣)。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是指对各类生活垃圾袋装、专人收集、封闭清运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工作。 第五条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袋装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禁止将袋装垃圾随意投入果皮箱或树坑等非指定投放地点。 (二)市容环卫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划定的地点派专人负责收集,并进行二次袋装,及时封闭清运,确保日产日清。 (三)居民应按户每月向区或街市容环卫部门交纳袋装垃圾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临潼区、阎良区及五县按市区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袋装收集,二次袋装,清运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第六条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袋装收集,二次袋装后清运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城市道路的垃圾由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袋装收集,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站(点)。 第七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收集,二次袋装,清运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第八条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小区等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管理单位无自运能力的,可委托所在区、街市容环卫部门清运,并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第九条居民家庭生活垃圾提倡使用可降解垃圾袋收集。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可降解塑料垃圾袋对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收集。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或个人从事生活垃圾袋装收集、清运等经营活动。但必须经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压缩式垃圾转运站在规划、选址、设计、建设时,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做到布局合理,外型美观,与周围建筑风格相协调。压缩式垃圾转运站必须由市容环卫部门派专人管理,保持完好、整洁。未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封闭或改作它用。 第十二条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后,原有楼房的垃圾通道应予以封闭。新建楼房设计应取消垃圾通道的设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同时,区、县可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也可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