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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20:33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5.24施行日期: 1984.05.24题注: (1984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4)56号发布)( ...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5.24

施行日期: 1984.05.24

题     注 : (1984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4)56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二条奖励范围

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标准、计量等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显著作用者。

(三)科学技术管理奖

各级科委及经济、生产、医药卫生、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科学技术情报奖

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点的、已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对象

(一)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基层生产组织,不论集体或个人,凡取得的科技成果或在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授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二)省外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或参加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可参加我省评选或授奖。

(三)省级科技成果奖,授予省科委发布的成果公报中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没有列入公报的须先履行成果登记手续。

第四条奖励等级标准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根据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价值以及取得成果的难易程度等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技术性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生产(或使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者方可请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者。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者。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有创见性的理论成果,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根据其学术价值和水平高低,分别评定一、二、三、四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要依据技术进步因素和经济效益大小评定。

工业项目标准:

一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者。

二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三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农村、卫生环保、标准、计量等方面的项目,不能用上述条件衡量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科学技术情报奖

科技情报授奖条件,主要是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果。

一等奖:对全省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者;对全省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三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作用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较大作用者。

(四)科学技术管理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重大创见,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或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智力开发、人才使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等奖:对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成绩卓著的;或在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人才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等奖:在组织协调科技攻关、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科技政策研究、器材供应、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奖励须报送以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奖: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进步评议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试验总结或推广应用总结、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和必要的图表;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书及经济效益核算材料。

(2)科学技术进步奖:依靠技术进步的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

(3)科学技术情报奖:科学技术情报成果资料和主要附件;采用单位的评价意见书。

(4)科学技术管理奖: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管理工作的评价意见书。

申请奖励单位的主管部门负有技术审查、处理纠纷的责任。

(二)请奖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地、市科委和省直主管厅局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授奖条件的,吸收同行专家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及授奖等级建议报省科委。经评选委员会评选,省科委审查批准后授奖。

(三)申报和评选奖励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争议可向授奖部门提出意见,逾期无争议者,即行授奖。

第六条奖励方法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奖者的成果或事迹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奖金分别在地方财政经费、事业费、集中的事业收入、利润留成等方面列支。

(一)科技成果奖

分别授予奖状、奖杯、奖章、证书(主研人员)和奖金。

一等奖: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奖金三百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单位授予奖杯,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一千元;

二等奖:单位授予奖状,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五百元;

三等奖:单位授予奖状,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情报奖和科学技术管理奖的奖励办法同于科学技术进步奖。为鼓励省外单位来我省进行技术协作,凡属授奖项目主研单位者,给其增发奖金百分之三十。

(三)对取得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和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者,除获得上述奖励外,经省政府批准,还可给予晋级奖。

第七条奖励证书和奖金分配

奖励证书发给主研人员。每个授奖项目一般只发一至三人。

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为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科技奖励可随时申报,分批或单独授奖。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

各地、市、县,省直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自己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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