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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20:27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3施行日期: 1989.05.13题注: (1989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施 ...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3

施行日期: 1989.05.13

题     注 : (1989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天主教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各教区及其所举办的神学院、修生班、修女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批准,不得建立教务组织和修女院、修生班等,已经建立的应予解散。

第三条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和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认定的主教、神甫及其教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认定的主教、神甫不予承认,不得以主教、神甫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第四条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予取消。

第五条政府对主教、神甫和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宗教活动予以保护。一切宗教活动都不得妨碍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军务活动。在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举行聚会活动,其组织者要在五日前到聚会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聚会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经过批准方可进行。严禁聚众踩街,对制造、传播谣言和煽动骚乱闹事的,应予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有争议的宗教团体房产,在产权明确之前,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抢占,占用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和处理。

第七条宗教组织可以在教会内部经营宗教书刊。未经省文化出版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翻印宗教书刊。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散发张贴、播放宗教宣传品。

第八条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必须爱国守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关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

第九条来我省探亲、旅游和经商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国人,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未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省教务委员会批准的主教、神甫的同意,上述人员不得主持或参与主持宗教仪式,不得进行传教活动。

第十条对妨碍正常宗教活动,借宗教活动危害国家主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以及阻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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