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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21:00

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1.09施行日期: 1985.01.09题注: (1985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5)10号发布) ...

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1.09

施行日期: 1985.01.09

题     注 : (1985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5)10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1号公布并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为重点支持纺织、陶瓷、医药三个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从一九八五年起,按分类折旧的办法,逐步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正式投产后,新增利润部分,一年内免交调节税。

三、企业使用银行调剂贷款(包括信托贷款)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利税在税前还贷。

四、技术改造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实际土建工程投资额计征建筑税。

五、通过技术改造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从产品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外汇分成全产留给企业。

六、对研制的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新工艺,应奖励有贡献的主要人员,如产品畅销,效益显著,还可分期给予一定报酬;凡吸引外地、外单位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获得了效益,也要给有关人员一定奖励。

七、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包括单台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备购置费,允许企业一年或分年摊入产品成本。

八、凡列入省经委、省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确认后,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调节税二年;凡列入地市经委、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确认后,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调节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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