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罚没收入审计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20施行日期: 1995.12.20题注: (1995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编者注:本办 ...
河北省罚没收入审计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20 施行日期: 1995.12.20 题 注 : (1995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沟的罚没收入审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款;罚金和没收物资或脏物的变价款。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罚没收入的审计工作。 上级审计机关在对下级审计机关罚没收入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罚没收入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罚没收入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票据的合法性; (二)用没收入纳入财务核算及上缴财政情况; (三)罚没收入的验收保管制度,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制度,帐务处理中的衔接、结算、对帐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罚没收入的审计,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行业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将罚没收入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罚没收入的审计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必须将罚没收入审计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并送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对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拖延不缴、变相私分罚没收入或违章罚没等行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