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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21:18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19施行日期: 1996.12.19题注: (1996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19

施行日期: 1996.12.19

题     注 : (1996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40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凡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任何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检查中,发现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给单位下达《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隐患通知书》,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单位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

(三)定期进行法制、保密和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四)落实帮教措施,化解内部矛盾;

(五)加强对现金、票证、设备、文物等重要物资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搞好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防范;

(六)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七)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八条有关人员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负下列责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一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分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主管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单位下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单位保卫人员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对安全保卫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相应保卫员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实施警告处罚时,应当向单位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建议其主管行政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问题,隐情不报、弄虚作假的;

(二)单位职工年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三)单位发生罢工、罢课、非法游行等影响社会安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控制

措施的。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当向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分建议书》。

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自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提出建议的公安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外,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奉。奉不得从单位经费中报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安机关限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的,也未采取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单位发生重大盗窃、诈骗或只抢国家物资及其他严重治安问题的;

(三)单位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奉时,应当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被奉个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于十五日内依法到指定银行缴纳奉。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安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予以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安隐患通知书》、《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分建议书》、《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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