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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22:46

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9施行日期: 1986.10.01题注: (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132号发布)(编者 ...

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9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132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4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机动车辆税额表》执行。

乘人汽车按乘人座位数计税,载货汽车和船舶按载重吨位计税。载重吨位尾数是半吨和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税;拖拉机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五折计税。

拖轮按马力计税,每一马力折合二分之一载重吨位。

第四条各种车船的分类及载客载货数量,以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执照为准。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需统一规定的减税和免税,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属于企业单位的车船,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属于个人的车船,应于三月份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一个纳税单位拥有的车船,在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个人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交通管理机关代征或委托纳税人所在单位代缴,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纳税人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启用新添置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证照,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从领到车船行驶执照的当月起计算纳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税额表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乘人汽车   乘坐10人以下的每辆        110元
           乘坐11人至30人的每辆    120元
           乘坐31人至50人的每辆    150元
           乘坐51人以上的每辆        180元
载货汽车   载重吨位每吨                  42元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48元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36元
摩托轻骑    每    辆                     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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