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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

上海 发布于 2023-8-4 01: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30施行日期: 2007.11.30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30

施行日期: 2007.11.30

题     注 : (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一、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1996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三、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四、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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