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5.30施行日期: 2014.05.30题注: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5.30 施行日期: 2014.05.30 题 注 :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