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办法制定机关: 兰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8.01 施行日期: 1999.08.01 题 注 : (1999年8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无偿献血,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动员组织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干部、职工、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其他劳动者积极献血,每年献血人数应当达到本单位应献血人数的6%以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外来常住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无偿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时完成献血任务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完成献血任务作为评比“文明单位”和其他先进称号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基金,其用途是: (一)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 (二)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 (三)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 (四)献血证书、食品、交通费用支出; (五)献血的宣传教育活动和采供血条件的改善。 献血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所列部分专项资金和企事业单位捐助、社会募捐等组成。 第八条献血基金由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和浪费。收入和开支情况由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政府专题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献血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临床合理用血、成份输血、科学用血的全员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按需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条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成份血产品,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给。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其家庭成员、亲友以及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进行的献血宣传活动及采血工作无偿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