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8.28 施行日期: 1987.08.28 题 注 : (1987年8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1987]61号发布) 全文 为加强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私有房屋的租赁,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协议(合同)。言明使用性质,商定租金、租期和有关问题,并报房产租赁交易部门备案。 第二条私房租金计收,按《石家庄市房屋租赁议价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高价出租或另要钱物。承租人要按期交租,不得拖欠。 第三条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要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因失修、倒塌造成财产损失,出租人应负责赔偿。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时,也可通过协商,先由承租人修缮,费用从房租中抵顶。 承租人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条出租房屋需要改建、扩建时,双方应提前商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租赁合同期满,如承租人无法另找到住房,出租人应允许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或办理继续租用手续。 租期未满,出租人需要收回出租房屋时,应提前商得承租人同意,到管理部门办理终止协议(合同)手续,向承租人交付相当一个月房租额的违约金。承租人需在租期未满前退房的,满半月的按整月计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租,另向出租人交付相当一个月房租额的违约金。 第六条在出租期间,如发生产权转让、赠与、分割、出典、出卖等,承租人与新房主仍维持租赁关系,不得撵赶租户。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需要与他人调换房屋时,出租人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七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章租赁,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解除租赁合同、追回违章所得,处以违章所得款额五倍以下奉: 1.未经房产租赁交易部门备案而进行租赁的; 2.在房产租赁交易部门备案的协议房租以外,索要钱物的; 3.低价租住公房而高价出租私有房屋的; 4.出租违章建筑的。 第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视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收回房屋和欠租,并向承租人加收相当一个月房租额的违约金: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2.未经出租人同意累计六个月欠交房租的; 3.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坏房屋设备的。 第九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如需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应开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经房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私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房产租赁交易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如不服处理,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规划区。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1.《石家庄市房屋租赁议价标准》 2.《石家庄市居民住宅等级划分标准》 3.《石家庄市非住宅房屋等级划分标准》 4.《石家庄市地域环境类别划分规定》 附1:石家庄市房屋租赁议价标准 单位:元/使用面积平方米 ┌─────────┬───────────┬───────────┐ │ 项 │ │ │ │价 │ 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标准 │ 住宅用房月租金标准 │ │ 格 目 │ │ │ │类 ├──┬──┬──┬──┼──┬──┬──┬──┤ │ 别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 甲 │ 一 等 │6.60│4.90│4.10│3.30│ │ │ │ │ │ ├─────┼──┼──┼──┼──┼──┼──┼──┼──┤ │ 类 │ 二 等 │5.90│4.40│3.70│3.00│ │ │ │ │ ├───┼─────┼──┼──┼──┼──┼──┼──┼──┼──┤ │ 乙 │ 一 等 │5.20│3.90│3.25│2.60│1.60│1.30│1.05│0.80│ │ ├─────┼──┼──┼──┼──┼──┼──┼──┼──┤ │ 类 │ 二 等 │4.50│3.40│2.80│2.20│ │ │ │ │ ├───┴─────┼──┼──┼──┼──┼──┼──┼──┼──┤ │ 丙 类 │3.20│2.40│2.00│1.60│ │ │ │ │ └─────────┴──┴──┴──┴──┴──┴──┴──┴──┘ 注:1.上述价格标准为最高限价。2.住宅楼房出租(不包括安装电梯设备的)按层次系数计租。一至四层系数为一,四层系顶层的或五层以上系数为0.9。 附2:石家庄市居民住宅等级划分标准 ┌──┬────────────────────────────────┐ │ 一│ 钢混、砖混结构,单元式住宅或独门独院砖瓦房。水泥地面,普通抹│ │ 级│灰,灯具齐全,户内有上下水,单独厕所、厨房,有纱窗。质量完好。 │ ├──┼────────────────────────────────┤ │ 二│ 公用廊道式楼房或砖瓦平房,质量基本完好,水泥地面,门窗采光、│ │ │通风良好。单元式住宅,无单独厕所,砼楼板勾缝或无吊顶抹灰情况之一│ │ 级│者。 │ ├──┼────────────────────────────────┤ │ 三│ 砖木结构楼房、平房质量一般完好,砖漫地、炉渣地、无吊顶,楼 │ │ 级│(院)内无上下水设施,门窗基本完好,能满足正常的居住使用要求。 │ ├──┼────────────────────────────────┤ │ 四│ 土木结构及其它结构的简易房。素土地、炉渣地,砖柱坯心墙, │ │ 级│仅能满足一般居住要求。 │ ├──┼────────────────────────────────┤ │ 备│ │ │ 注│ 本划级原则,只限房屋交易和议价租赁评级时使用。 │ └──┴────────────────────────────────┘
附3:石家庄市非住宅房屋等级划分标准 ┌──┬────────────────────────────────┐ │ 特│ 钢混、砖混结构、水磨石、面砖、大理石、高级木地板地面,电器设│ │ │备齐全,铝合金门窗,中级以上抹灰或贴面、涂料等内装修。水暖、卫生│ │ 级│设备齐全。外装修采用面砖、马赛克、水刷石或局部大理石。 │ └──┴────────────────────────────────┘ ┌──┬────────────────────────────────┐ │ 一│ 钢混、砖混结构,普通水泥地面或局部水磨石地面,灯扇等电器设备│ │ │较齐全,钢门窗或木门窗,普通抹灰或部分贴面、涂料等装饰。外装修采│ │ 级│用弹涂、水刷石或少量面砖、大理石等。水暖卫生设备较齐全。 │ ├──┼────────────────────────────────┤ │ 二│ 以砖混结构为主或砖木改建装修,钢门窗、木门窗,水泥地面,普通│ │ 级│抹灰,照明设备齐全。室外采用普通材料装修。 │ ├──┼────────────────────────────────┤ │ 三│ 砖木或土木结构。门窗齐全,水泥或砖漫地面,普通抹灰,有照明设│ │ 级│备,能满足一般使用功能的需要。 │ ├──┼────────────────────────────────┤ │ 备│ │ │ 注│ 本划级原则,只限房屋交易和房屋议价租赁评级时使用。 │ └──┴────────────────────────────────┘
附4:石家庄市地域环境类别划分规定 ┌──┬────────────────────────────────┐ │环境│ │ │类别│ 划 分 范 围 │ ├──┼────────────────────────────────┤ │ │ 中华大街以东,北马路、和平路以南,育才街以西,裕华路、南马路│ │ 甲│以北地域,包括甲、乙类环境划界路、街两侧。 │ │ │ 其中:一等环境:中山路、公里街、道岔街、大桥街、南大街、南马│ │ 类│路、解放路、长安路及甲类环境中的集贸市场。 │ │ │ 二等环境:其余地域。 │ ├──┼────────────────────────────────┤ │ │ 红军大街、水源街、友谊大街以东、仓安路、元南路、东风路、槐中│ │ 乙│路以北,翟营大街以西,石德铁路以南地域,包括乙、丙类环境划界路、│ │ │街两侧,以及外沿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汽车线站,石栾路口、钢厂路口,│ │ │运河桥商场附近区域。 │ │ │ 其中:一等环境:维明街、平安南大街、富强大街、建设北大街以及│ │ 类│乙类环境中的集贸市场。 │ │ │ 二等环境:其余区域。 │ ├──┼────────────────────────────────┤ │ 丙│ │ │ 类│ 甲、乙类以外的区域,即市区边沿和近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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