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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23:00

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17施行日期: 1988.08.17题注: (1988年8月17日河 ...

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17

施行日期: 1988.08.17

题     注 : (1988年8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加速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以及石家庄市和邯郸市享有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其它地、市享有总投资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第三条外商来我省投资,凡在各地、市及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批实行审批机关联合办公的制度。上述文件如符合报批要求,审批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立项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合同、协议和章程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定期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话,听取意见,为其排忧解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遇有重大问题不能解决时,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第四条对在我省举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视场地条件和项目情况,在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从优计收场地使用费。个别企业开办初期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征收场地使用费;

(二)免征城市配套费;

(三)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生产总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先进技术企业,从审批机关确认的当年起至第四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五条在秦一唐一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份起至第四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六条在秦一唐一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内,外面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港口、通讯、高技术项目和总投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的大型项目,经批准,减按百分之十五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第七条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权由投资数额、股份持有量确定。只要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外方投资者可以直接参加管理,也可以承包经营。

第八条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

第九条允许外商以关键技术和资金投资改造现有企业,凡具备条件的可享受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鼓励外商在秦一唐一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投资建设港口、电站、机场、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开发沿海滩涂以及其它生产性项目,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

第十一条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眷属和台胞、台属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亲友提供的资金兴办的企业,或以其亲友代理人的身份兴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在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指定的区域内,允许外方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五十年,也允许按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经批准,可在秦皇岛港开展国际转口贸易,让外国货物免税进出,并进行储存、挑选、改装或其它作业。

第十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汽等能源保障供应,运输和通讯设施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银行在每年安排固定资产贷款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作对外合作的股本金。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自身外汇收支确实不能平衡的,可以通过外汇市场调剂解决。

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国产原材料优先供应。鼓励省内用户优先购买替代进口产品,经过批准,可按以产顶进的方式用外币计价结算。

第十八条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供职的外籍人员(包括其家属),在本省境内因公出差或旅游,其食宿费和购买私用物品,与国内人员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九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省投资办企业的,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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