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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2023-8-13 23:33| 发布者: sanqiren| 查看: 359|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6.10施行日期: 1994.06.10题注: (1994年6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6.10

施行日期: 1994.06.10

题     注 : (1994年6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公平牧业税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牧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饲养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牧业税的征收范围是:牛(奶牛)、马、骆驼、绵羊和山羊。

第四条牧业税按不同牲畜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征收的牧业中包括地方附加,牧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农牧区乡村公益事业。

税目、税额及地方附加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牧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执行。

第五条登记应税牲畜头(只)数日期和征收牧业税日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六条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一律征收现金。

第七条农牧民及其他个人饲养的牲畜以户为单位,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所属农牧场、生产建设兵团饲养的牲畜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牧业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当年仔畜;

(二)配种站种畜及国外或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境外引进的优良种畜;

(三)科研单位从事科学试验的牲畜;

(四)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牧放的牲畜;

(六)耕畜役畜,牧业户免征5头,农业户按实有头数免征,最多不超过3头。

第九条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优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第十条凡在边境乡、镇(含兵团农牧团场)的纳税人,减征10%的计征税额。

第十一条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牲畜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税牲畜头数受到损失,应按当年因灾害死亡的牲畜头数(不含仔畜)占上年末存栏总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减免:

(一)死亡10%以上不满15%的,减应征税额的30%;

(二)死亡15%以上不满25%的,减免征税额的50%;

(三)死亡25%以上,免征。

第十三条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牧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牧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

单位:元/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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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税额│

科 目 ├────┬────┬────┤备注

│合计│正税│地方附加│

├────┼────┼────┤

牛│5 │4.5│0.5│

马│5 │4.5│0.5│

骆驼│5 │4.5│0.5│

绵羊│5 │1.8│0.2│

山羊│1.5│1.3│0.2│

奶牛│25│22.5│2.5│为城镇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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