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06施行日期: 1989.01.06题注: (1988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06 施行日期: 1989.01.06 题 注 : (1988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青年自学成才,拓宽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途径,给自学成才青年发挥专长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未受过国家中等以上各类正规和业余专业院校教育的十四至三十五周岁的各行各业青年。 第三条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评定为自学成才青年: (一)在某行业有发明创造,其成果获省发明二等奖或国家发明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其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内居领先地位,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或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 (三)对文学艺术造诣较深,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并有较大影响者; (四)在其它方面成绩显著,被有关专家、学者公认,并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评定自学成才青年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由地区(市)级团委考察后提出建议,报经省青年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会和共青团河北省委批准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在通常情况下,每两年对自学成才青年评定、表彰一次。 第六条经批准确认的自学成才青年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待遇: (一)授予“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称号,并颁发一次性奖金; (二)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企事业等单位职工,优先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深造,并可适当减免有关学习费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共青团河北省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