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0.12 施行日期: 1994.10.12 题 注 : (1994年10月12日发布施行 新政办[1994]114号) 全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国及自治区有关棉花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棉花轧花厂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出厂棉花质量,依据“国家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供销社、兵团团场及乡镇企业所属棉花轧花厂。凡不属上述范围的轧花厂一律不予验收,不发证。 第三条凡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轧花厂,经检查验收具备相应的的基本条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见附件)的,方可领取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轧花厂不得加工棉花。 第四条棉花轧花厂许可证由自治区标准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统一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予以配合。 第五条具体实施检查由各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社联合进行,经检查合格的轧花厂,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颁发许可证,并报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第六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轧花厂,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棉花加工生产;整顿期满,经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颁发许可证;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棉花加工营业执照。 第七条轧花厂的锯齿机加工升级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纤检所、自治区棉麻公司、兵团棉麻公司联合发布的《新疆籽棉加工品级升级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和《新疆锯齿机加工品级升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凡未取得许可证,仍擅自进行棉花加工生产,或擅自加工升级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