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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护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23:40

河北省保护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24施行日期: 1988.12.24题注: (1988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九 ...

河北省保护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24

施行日期: 1988.12.24

题     注 : (1988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领导人,在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它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对阻碍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企业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有权依照《企业法》及有关厂规,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报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尚不够给予治安处罚的,企业保卫组织应劝阻、制止其行为;劝阻无效的,要将行为人带离现场,进行批评教育。

(一)在企业领导人办公室或其它工作场所,以纠缠、尾随、辱骂、拦阻车辆等方式阻碍企业领导人正常工作的;

(二)到企业领导人住所,以纠缠等方法影响企业领导人及其家属正常生活,经劝告不肯离去的;

(三)以围困、围攻等方式非法限制企业领导人人身自由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企业保卫组织或企业领导人可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有第四条所列行为,阻碍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经制止和批评教育无效的;

(二)因第四条所列行为,妨碍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正常进行的;

(三)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手段,侵犯企业领导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第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或有第五条规定的(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发现有伤害企业领导人迹象的,企业领导人或企业保卫组织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可采取巡逻、警卫等防范措施。

对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企业保卫组织应立即将行为人扭送公安部门,或向公安部门紧急报警。

第八条公安部门接到企业保卫组织或企业领导人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接到紧急报警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制止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九条对有第四、五、六条所列行为的,企业领导人可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给其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应增强民主意识,建立同职工的民主协商对话制度,重视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接受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依靠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妥善处理职工提出的批评、意见和要求;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因承包、调资、住房等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除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解决不合理的问题外,还要贯彻教育疏导的方针,以防止矛盾激化,造成恶果。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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