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27施行日期: 1989.01.27题注: (1989年1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编者注: ...
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27 施行日期: 1989.01.27 题 注 : (1989年1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施行的《26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工作者为振兴河北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和中央、外省市区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及农村的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获得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以下简称省长特别奖)。 第三条省长特别奖是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本省科技最高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省长特别奖获得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和推广应用新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取得重大突破,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二等以上,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以上; (二)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组织推荐,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省长特别奖的科技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省长特别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章,发给奖金一万元,奖金从科学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