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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陕西 发布于 2023-8-14 00:18

陕西省省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01施行日期: 1996.06.01题注: (1996年6月1日陕西省人 ...

陕西省省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01

施行日期: 1996.06.01

题     注 : (1996年6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省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下同)。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

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省政府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主管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的责任,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地搞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以及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加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的六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严肃执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严格执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本部门行政执法负责的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执法监督制度。包括错案或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等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证件,佩戴证章标志。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证件;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负有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认真查处。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要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并作出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情况)及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核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

(四)行政性收费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上述(二)、(三)、(四)、(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按职责范围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经过考核,由本部门确认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经过考核、由省政府确认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省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派驻本省的行政执法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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