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则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11 施行日期: 1999.03.11 题 注 : (1999年3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许可行为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特许活动的权力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包括: (一)颁发学业、学历、学位证书; (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授予招生、考试资格; (四)颁发办学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申请受理 当事人提请行政许可的函件,由与许可申请请求事项相对应的处室接收登记,并于即日交承办此项业务的执法人员,由执法人员对申请及附件进行审查、核准,审查中发现申请及附件不完备、程序不合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有关规定予以补正。 第五条许可决定 对申请及附件完备、程序符合规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向分管处长汇报、分管处长在详细审查、核准申请及附件和充分听取执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长,处长在五日内召集处务会议讨论,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报交分管主任签发。重大申请许可事项经委分管主任签发后,报主任签发或提交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许可批复 作出许可决定,应当以编有委文(函)号的文(函)件批复。 颁发证书、证件,要制作填写审核报批表,经执法人员、分管处长、处长、委分管主任逐一签章后,由办公室验印。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也应书面答复当事人,说明不予许可的原因和依据。 第七条办理期限 颁发学业、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补正后)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授予招生、考试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补正后)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收费公示 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违规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追究责任人、执法人的责任: (一)对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认真审核和办理有关事宜而发生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和答复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审查、核准、签章而颁发证书、证件的; (五)未按规定收费而发生多收、少收、漏收或收费不开(少开)票据的。 第十条违规处分 对有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通报或公开检查;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调整岗位; (五)追究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