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制定机关: 银川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7.11 施行日期: 1998.07.11 题 注 : (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银川市公用车辆的管理,制止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办婚事、钓鱼活动。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的罚款;经单位领导批准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罚款由领导承担,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对动用公车钓鱼的单位领导和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的制度,并将单位主管领导名单和车牌号码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领导、驾驶人员和车辆等情况定期通报。 第八条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规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银川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