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12.01 施行日期: 2000.12.01 题 注 : (2000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首期开发区的西片区,西起深汕路,东至绿荫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平方公里。根据加工区的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扩大用地范围。 第三条加工区内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加工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共设施工程。 第五条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组,是加工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审定加工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二)对加工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三)协调解决加工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加工区的行政事务。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主任由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兼任。 第八条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设、城市设计、环境保护等规划,拟订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加工区投资项目; (三)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审批; (四)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工业区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职能; (五)负责工业区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六)负责加工区内财政管理、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办理加工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前期手续,报市外事部门审批;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九条管委会可委托工业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区内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第十条加工区内可设立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加工区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的立项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施工报建等各项手续,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