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委员会罚缴分离执行程序规则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11 施行日期: 1999.03.11 题 注 : (1999年3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省教委委托省农行代收省教委决定处罚的罚没款。各处室和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二条被罚当事人、代收银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收取罚没款。办案人员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一份,交代收银行一份,送教委财务处一份,归案卷档案三份。 第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告知被罚当事人向农行城关办事处营业厅户名为“甘肃省教育委员会”的帐号(0887000184)缴纳罚没款。 第四条被罚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没款,依法应当缴纳滞纳金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并告知。由代收银行按规定数额在收取罚没款同时收取滞纳金。 第五条代收银行收取被罚当事人罚没款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按协议要求于3日内将其第三联送交具体案件承办人,由其负责入卷归档。未按时送交“罚没款收据”,由案件承办人向代收银行承办人催办。 第六条代收银行送交“罚没款收据”的同时向财务处送交“罚没款专户对账单”,财务处根据各处送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与代收银行对账。 第七条代收银行依照协议规定,定期向财务处书面告知罚没款专户收入情况。财务处应当向代收银行催办。 第八条代收银行按规定上交国库罚没款的“上交凭证”,即日起送委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与省财政厅统一对账。 第九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没款的,由执法人员于收缴之日起3日内交至所在处室,所在处室应当在3日内将罚没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条各处室依法封存、扣留的现金,应当交财务处统一存放。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