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2.04 施行日期: 2003.03.01 题 注 : (2002年10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行为,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向社会发布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文件发布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公开发布文件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本级政府公报; (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 (三)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 (四)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 第六条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章,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七条公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公开发布的其他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文件制定机关提供。 通过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载体公开发布文件,还应当提交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载体发布的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仅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方式发布文件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制作适量格式文件作为标准文本。 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编辑法规规章汇编时,应将规范性文件收录其中。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件发布行为的监督。发现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按本规定公开发布文件的,授权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