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16施行日期: 1990.03.16题注: (1990年3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全文植树 ...
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16 施行日期: 1990.03.16 题 注 : (1990年3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和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林业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林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仍是个薄弱环节,良好的生态环境尚未建立起来。为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林业的发展,力争十五年绿化河北大地,特作如下决定。 发展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从一九九0年开始,全省林木覆盖率平均每年增加l%,即每年新造林保存面积不少于二百八十万亩。全省林木覆盖率在现有15.04%的基础上,到二00五年达到30%,有林地面积达到八千万亩以上。完成首都周围绿化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平原农田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和坝上生态工程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建成一千万亩商品材用材林基地,以梨、苹果、红枣、板栗、葡萄和杂果为主要品种的果品生产基地和林副特产基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四至九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平均达到25-35%。 二、林业建设要始终坚持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实行综合开发,乔、灌、草、林、果、桑一齐上,走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道路,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密切结合;坚持“造管并重”的方针,保护和利用好现有林果资源;坚持质量第一,提高植树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努力增加资源;坚持抓好造林绿化的基础工作,搞好育苗。 三、要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办林业,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各行各业一起上,全民办林业、搞绿化。各地、市、县要按照十五年绿化河北的总体规划要求,调整和修订各自的绿化规划。水利、交通、铁道、煤炭、轻工、农垦等部门都要根据全省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特点,编制本系统的造林绿化规划,按系统逐层分解落实,并纳入当地造林绿化规划。绿化规划要提交当地政府或人大审查批准,并逐级签订责任状,保证如期实现。 稳定和完善林业政策 四、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林业“三定”(定自留山、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定林木权属)中划定的自留山不再变动。责任山已经完成或正在按合同规定逐年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也不再变动;对没有造林绿化或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杯绿化任务的,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集体组织造林,实行承包经营。 五、集体所有的成片林木,要建立和完善双层经营机制。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在承认原有协议、合同和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护林、采伐和造林更新;也可以由农户自愿联合兴办合作林场或股份制林场。没有分到户的林木不得再分。要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积极兴办乡村林场,实行专业队、组承包经营,折股联营或由专业队统一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河渠、道路树木的管理要责、权、利紧密结合,以调动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适宜林粮间作的地方,可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 六、果品生产的重点是经营好现有果树资源,调整品种结构,提高果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在加强基地建设的同时,要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有计划地发展名、特、稀、优干鲜果品。进一步完善果树承包责任制,解决好承包合同纠纷,稳定生产秩序。 七、要动员适龄公民认真履行植树义务,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城镇、农村,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建立义务植树体系,落实规划、基地、育苗地和植树时间。农村可由集体统一组织适龄公民利用义务工植树。要充分发挥工、青、妇和民兵组织在全民义务植树中的作用。各地要制定检查验收的办法,选聘督查员,加强对义务植树的监督、检查。对无故不履行义务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缴绿化费。 八、对林业“三定”后在荒山、荒滩、荒地上营造的中、幼龄林,在明确山林权属的基础上,可以活立木为载体,实行营林劳动、管理、科技、资金投入的有偿转让,也称“买卖青山”。省林业厅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九、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要按照经过批准的造林绿化规划及时组织造林,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费或安排的造林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由本部门组织育苗、造林;可以与国营林场或集体经济组织合作造林;可以买青山。本部门不造林又不买青山的,其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收缴,纳入林业基金,交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造林、育林,并同有关部门签订收益分配合同。 以木材、果品、蚕桑及其他林副产品为原料或商品的轻工、外贸、供销、乡镇企业等部门和大型企业,要积极扶持林业生产,建立林产品原料基地或商品供应基地,互利互惠。 依靠科技兴林 十、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坚持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林业科研部门要围绕林业建设重点确立课题,组织攻关,增加科技成果储备。要重视林业建设中的技术投入,依靠科技兴林。重点工程建设必须采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同时保证资金和物资的配套,扶持科技推广和技术进步。 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技术推广工作。山区县、果品集中产区和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所在的乡(镇)要建立林业技术推广站,其他地方可以根据需要以片建站。所需人员主要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调剂解决有困难的,可以招聘有技术专长的农民技术骨干,要充分发挥农村林业技术队伍的作用,形成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的林果技术推广网络。在普及常规技术的同时,推广生产急需的科技成果。各级林业部门要从现有科研成果中筛选一批良种和速生丰产科技成果加以推广应用。 十二、要千方百计增加林业智力投资,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人才。省属林业院校要面向基层,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名额。地、市所属的农业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林果专业班。林业重点县和集中果产区要办好林业中学。各县农业中学要开设林果专业课。要大力抓好农民特别是在乡高、初中毕业生的林果技术培训,壮大农村技术队伍。林业系统也要加强行业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十三、鼓励林业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各地要积极倡导和组织技政、技物相结合的集团承包,为林业建设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 要充分调动林业科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的积极性。各地要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长期工作在山区、坝上的林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从政治上、经济上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对具有一定林果技术水平的农民技术员,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搞好技术职务的考核评定。各地要逐年从新增劳动计划内拿出一定指标用于长期工作在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林业协助员的转工。 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十四、建立有偿劳动积累制度,增加对林业的劳务投入。用于造林绿化的有偿劳动积累工,山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少于十五个;丘陵半山区不少于十个;平原地区不少于五个。不出工的,可用车、技抵工或按当地工值纳款抵工。有偿劳动积累工要建帐立卡,有收益要及时兑现;也可以实行以劳作股,按股分红。 十五、增加对林业的投资。随着农业投资的增长,对林业的投资也要相应地增长。在农业综合开发特别是海河平原的开发中,用于林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总投资的10%。纳入国家或省的林业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保证落实。随着林业建设的发展,各级财政应逐年增加林业科技、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育苗、林木良种等方面的经费和国营林场所需的营林资金。 十六、事业性质的国营林场,抚育期间的收入不上交地方财政,用于以林养林。其他林业生产项目和林场举办的多种经营、综合利用项目所得利润,暂不征所得税。为扶持国营林场(苗圃)等林业事业单位发展生产,暂免征水土保持林、防护林和苗圃的水资源费。 十七、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各种林业生产项目所需的化肥、柴油、农药等,各级供销、商业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国家用于林业生产的专项物资,要保证及时供给。 十八、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首先把省级林业基金制度建立起来,把上级用于造林营林生产的拨款、省安排的基建费和事业费基数、农业开发基金中用于林业的份额、育林基金及林地占用费和资源补偿费交省部分这几笔资金,纳入林业基金。今后新增加的资金随时加以补充,以不断扩大基金来源和总规模。地、市和林业重点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把林业基金制度建立起来。 依法治林,保护好现有林果资源 十九、广泛深入地宣传林业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爱林护林的新风尚。要对基层干部加强林业法规的培训,使其带头执法守法。乡(镇)、村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护林组织。充实护林人员,制定护林制度和乡规民约,依靠群众护林。 二十、严格采伐管理制度、实行依法采伐。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采伐计划。搞好施工设计,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超限额采伐和无证采伐。省林业厅要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实施。 二十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经营加工木材必须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经营执照,禁止无证经营和加工。 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地产材出省运输实行总量控制。出省或省内跨县、跨地市运输木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木材检查站要依法进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确认其执法地位。 二十二、依法保障国营林场(含苗圃、园艺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林业用地、林木,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国有林地下放给集体、个人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认真清理退还。不能退还的,要依法办理占用手续,并按规定补偿损失。 二十三、逐步建立县级林木资源连续清查体系,监测资源消长动态,为合理利用林木资源提供可靠依据。省、地林业部门要向林业重点地、县派驻资源监督员(其人员编制在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对林木资源实施监督。 二十四、加强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的“三防”工作,逐步建立“三防”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治安管理,加强林政、林业公安的建设。要依靠群众防治森林病虫害。贯彻“谁的林子谁负责防治”的原则,建立健全预测预报制度。省和林果资源集中的县(市)要建立林业公安机构,纳入公安序列。 二十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征收资源林政管理费。除城建、铁道、煤炭、轻工、农垦等部门自产自用的木材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木材,一律按每立方米二元伍角的标准征收资源林政管理费,用于资源林政管理和护林防火。 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五落实”,即:造林绿化规划目标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省和地、市、县各级领导办点落实;定期检查评比落实;考核指标和奖惩落实。实行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和造林绿化成果通报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行政检查和专业检查,检查结果逐级上报并存入档案,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和兑现奖惩的依据。任期未满而调离工作的,要向继任人员作好交接,并逐步实行森林资源消长审计制度。 二十七、各级领导要切实做好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的工作,提高干部群众对绿化河北的认识,增强绿化河北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动员全省人民为绿化河北做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