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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 发布于 2023-8-14 01:33

陕西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11施行日期: 1996.04.01题注: (1996年4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陕政办发( ...

陕西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11

施行日期: 1996.04.01

题     注 : (1996年4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陕政办发(1996)47号发布)

全文

一、为了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省政府表彰的纪检、监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办案有功人员,各级各界的举报有功人员。

三、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由省政府一次性拨款500万元,实行专户储存。

四、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本金部分长期储存,利息部分用于支付奖励或转存滚动发展,本金及利息均不得挪作他用。

五、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经办存本、提息、拨付等项工作。每年终了向省政府报告利息收、付、结存及使用情况。

六、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动用一次,也可根据省政府决定动用。个人奖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对为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表现突出的举报人员、办案人员的奖励,可不受此额度限制。

七、本基金奖励对象由省政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委托纪检、监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评选、提名,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八、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奖励人数、等次及各等次的奖金额度,从基金专户利息中提取奖金,由省政府奖励给个人。

九、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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