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1.04施行日期: 1990.11.04题注: (1990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
河北省对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1.04 施行日期: 1990.11.04 题 注 : (1990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方便外国记者来本省进行采访活动,根据《外国记者和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来本省采访的外国记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国记者采访本省领导人,须事先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提纲,经同意后,由省外办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安排。 第四条外国记者采访本省对外开放地区,须事先向省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提纲,经同意后,方准采访。被采访单位应为外国记者提供协助。 第五条外国记者采访本省非开放地区,须按《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后,方可前往。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经省外办同意,可邀请外国驻京记者参加。 第七条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待的外国记者来本省采访,由接待单位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国记者来本省采访,如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接待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省外办和公安机关,由省外办或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