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06施行日期: 2016.04.06题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06 施行日期: 2016.04.06 题 注 : (2015年12月24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16年4月6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