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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河北 发布于 2023-8-14 01:36

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20施行日期: 1989.07.20题注: (1989年7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全文各地区行政公署, ...

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20

施行日期: 1989.07.20

题     注 : (1989年7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三大,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工作提到了重要地位。强调指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十年来,我国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规章。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政府法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省政府法制工作也有比较大的进展,在立法、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同时,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观念以及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必须指出,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要求来看,我省政府法制工作还很不适应。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体系还很不完备,因此,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一些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立法和执法监督机构不够健全,队伍比较薄弱,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也十分突出。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使《宪法》规定的依法行政的原则落到实处,特作如下决定: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法制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按其职责范围,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它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机制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政府要由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转变到同时并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间接调控经济的运行和管理社会事务。为了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需要有一个变化。过去人们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的工具,其实,法律还是管理社会,规范、调整经济及行政关系,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过去一提到执法机关就认为仅仅是指公、检、法等部门,其实,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也是执法机关,他们是行政执法机关;过去一谈到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就认为完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实际上政府在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也负有重要的职责。通过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提高,切实把政府法制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做到研究部署和检查工作都要有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内容,坚持依法行政,使政府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加快草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步伐

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立法工作。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和省会石家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目前我省仅唐山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省政府及两市还可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署、其他市及县人民政府,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我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应根据《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和社会、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政策,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积极草拟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当前要特别注意围绕治理整顿、对外开放、廉政建设和完善市场机制等,加强立法工作。要逐步建立起我省不同层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草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中,要加强立法预测,编制几年的和年度的立法规划,做到有计划分步骤进行。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正确运用立法技术。草拟、制定的地方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法规、规章相抵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三、切实做好执法和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由于种种原因,目的我省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相当严重。这是影响政府工作不能高效、有序地进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引起高度重视。要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机关的一顶基本职能和要求。要加强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与有关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不间断地抓下去,主要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已被各级领导所重视,是否已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了正确贯彻执行;对违反的是否进行了纠正和处理。在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同时,对重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要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今后,省政府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有重点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市、县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经过努力。逐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各地区行署,市、县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副专员、副市长、县长,副厅、局长,分管政府法制工作,并明确一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地、市和省直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专(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县政府办公室也要有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查、修改和协调上报政府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进行汇编和编纂工作;负责行政案件的复议、代理诉讼、咨询等项工作;培训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制人才;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等等。选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除注意政治素质外,还要注意熟悉政府某些方面工作,懂得法律基本知识,并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及文字表述能力,等等。要经过近一两年的努力,在全省上下建立起政府法制工作系统,形成一支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大大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促进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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