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5.25施行日期: 1998.05.25题注: (1998年5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5.25 施行日期: 1998.05.25 题 注 : (1998年5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范编印程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写、印制活动。 本规定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编印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编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和国家明令禁止编印的非正式出版物。 第四条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内部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印内部出版物必须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 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规章汇编,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 第二章 编写 第五条编写内部出版物不得设置编辑机构和专职人员,工作人员不评新闻出版职称,费用开支纳入行政经费或团体会费、企业管理费中,不得另立帐户。 第六条编写内部出版物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对该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七条内部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出版物和连续性出版物。 一次性出版物是指采用书、刊形式编印的出版物。连续性出版物是指采用报型、散页、折页和活页形式编印的内部出版物。 第八条一次性出版物实行逐种审批制度,不受时间限制。连续性出版物实行半年审批制度,每年六月、十二月份为连续性出版物的审批时间;过期未申请批准的连续性出版物,视为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内部出版物不得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定价,不得公开发行销售,不得拉赞助,不得刊登广告和有偿信息。 第三章 印刷 第十条内部出版物交付印刷前,委印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交编印内部出版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编写目的、使用范围; (二)开本、字数、拟印册(份)数; (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编印的内部出版物,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 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持《准印证》,必须到许可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印制。 承印内部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必须验存《准印证》,方可承印,否则为印制非法出版物。 第十三条内部出版物不得冠以“××报”或“××刊”的名称。内部出版物必须按规定明确标印如下内容: (一)封面或资料标题左上方标印“内部资料”,下方正中标印“××××××编”。 (二)封底或资料末尾左上方标印“宁新出管字〔××××〕第××××号。 (三)出版物内标明资料版权标识,资料版权标识的内容包括: 1、资料名称; 2、编写单位名称及地址; 3、准印证号; 4、开本、字数、印张、印数、印制时间、承印印刷企业及地址。 5、标明“内部交流、不得销售”字样。 第十四条承印内部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在印制完成交货前,必须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送交样本三份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未按本规定申请批准,擅自委印内部出版物的,对委印单位和印刷企业分别处以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到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本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罚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内部出版物编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