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25施行日期: 1992.01.01题注:  (1992年4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一 ...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25 施行日期: 1992.01.01 题 注 : (1992年4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一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第三条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 第四条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五条本规定发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办法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本规定比原规定优惠的条款,按原规定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其剩余年数可以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六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