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营商业、物资和供销社批发企业搞活经营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6.28施行日期: 1991.06.28题注: (1991年6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 ...
河北省国营商业、物资和供销社批发企业搞活经营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6.28 施行日期: 1991.06.28 题 注 : (1991年6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一、为扭转我省国营商业、物资、供销社批发企业经营困难的状况,进一步发挥其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重要生产资料.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和计划管理商品的计划内部分,只允许由国家指定的国营商业、物资、供销社批发企业经营批发业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批发业务。有自销权的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经营本企业产品的批发业务。 三、对放开经营的商品以及服装、鞋帽、鲜活商品、土特产品,允许集体和个体商业按有关规定经营批发业务和长途贩运。国合商业批发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保证市场供应。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工业企业和国合商业批发企业,都要严格执行按不同进货对象区别作价的办法。对实行计划收购、计划调拨、合同定购的地产品,工业企业对产地国营商业原二级批发企业(包括省、地、市履行二级批发职能的各类专业公司)和省、地、市供销社各专业公司执行出厂价;对产地其他批发单位和销地批发单位执行调拨价;对零售单位执行批发价。对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的物资,生产企业销售给国营物资企业的价格要适当下浮或让利。 五、对省内市场,凡是国合商业批发和物资企业实行计划收购、计划调拨、合同定购的地产品,工业自用计划内部分,在同一市场、同一环节必须与国合商业、物资执行同一价格。对放开商品,工商企业可实行批量作价。为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和集团化经营,工商之间也可以采取联购分销、联营联销、代理经销、补偿贸易等形式。 六、在稳定物价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适当扩大省内日用工业品的进销差率,逐步解决计划管理商品和批量大、市场敏感商品的进销差率不合理的问题。具体调整方案按有关物价管理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七、适当下放价格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放开价格的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不受各种差率限制,不再实行申报制度。对物资系统企业经营的计划内生产资料,要实行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作价办法。计划外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无限价的,随行就市。 八、物资经营企业购进的同品种、多价格的计划物资,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允许实行平均价格供应的办法。 九、化肥、农药专营企业执行现行费率有困难的,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销售价格。 十、在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国营医药批发企业可按销售额1%提取中西药品、药材、器械经营储备基金,主要用于疫情、灾情和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药品储备。其中20%上交省医药药材公司,80%留给企业掌握使用。 十一、对国营商业、物资、供销社批发企业,按其商品流动资金实际需要量核定周转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银行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加罚息,不上浮利息。 十二、逐步增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国营商业、物资、供销社批发企业要认真执行从企业留利中提取10-15%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对企业完成承包计划后的超收部分先提取30%充实自有资金,而后再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对剩余部分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的规定。因政策性调价,国营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的增值部分、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物资企业继续执行开发基金的规定。 十三、国营商业之间、供销社之间、国合商业之间、物资系统内部以及省内批发联合体内部商品调拨,因进销差价低、运费偏高,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老、少、边、穷地区国合商业批发企业经营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批发环节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省内统一组织的工业品下乡订货会、展销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减免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市场管理费;物资企业经营的计划内原材料,由于国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 十四、对批发市场建设实行必要的倾斜政策。对全省批发市场及国合商业和物资批发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含翻新、扩建),要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重点批发交易市场的基建投资、土地占用、重要物资供应,应与交通、能源建设享受同等待遇,银行要给予扶持,财税部门可对其实行税前还贷。要鼓励社会和各有关部门参与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独立或联合建设批发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采取集资方式把消费资金投向市场建设。 十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批发市场的整顿和管理。整顿批发企业要按照商品经营分工,逐行业、逐企业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个体批发组织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批发资格。对今后新增设的经营计划管理商品、专营专卖商品和特殊商品批发商业网点,要由经营单位报经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含供销社)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十六、批发企业要不断深化自身改革,适应新的市场形势,积极转变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强企业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要努力完成政府赋予的吞吐调节、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任务,为繁荣城乡经济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