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银川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4.07 施行日期: 1998.04.07 题 注 : (1998年4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饮食娱乐行业的发票及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区内的饮食娱乐业,包括:饮食、歌舞厅、桑拿浴、保龄球、旱冰、垂钓中心、卡拉0K、台球室、音乐茶座、游艺场等行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饮食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宁夏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 第四条银川市地方税务局是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的主管部门,各税务分(区)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额发票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票面套印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定额发票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 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带报销联单页式发票。 第六条定额发票采用撕票的方式组合开具。开具时应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同时使用黑(蓝)水笔加填顾客名称、经营项目和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 开票金额在一元以下五角以上的按一元金额开票,开票金额不足五角的可不开票。 第七条财务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单位发票结算金额较大的业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从严适量供给伍仟元大额发票。 第八条外市、县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收取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应当开具收据。 第九条定额发票采用验旧领新的供应方式。用票人需按要求填报《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核销表》,同时将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交税务机关查验,并如实申报纳税情况,经查验合格后,凭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发票核销表及发票领购手册购领发票。 第十条为了便于开票和记帐,对未开具发票取得的零星收入,应汇同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一并登记《营业汇总凭证》作为合法记帐凭证。 《营业汇总凭证》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并视同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用票人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借用或给他人代开定额发票。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完整,严禁使用假发票、白条子及其他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二条各用票业户应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发票,以保证发票的安全凡业主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发票的面额总值照章补税后,再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用票业户不得拒开。凡拒开发票者一经举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以偷税行为从严处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