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细则》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21施行日期: 1994.02.21题注: (1994年2月21日 ...
关于《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细则》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21 施行日期: 1994.02.21 题 注 : (1994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文件冀政法[1994]1号发布) 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局(办),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根据省政府第88令第三条规定,现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细则》(冀政法〔1993〕2号)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依据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持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持证的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申请表》。 (二)《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申请表》由持证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对申请备案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人员数量及资格进行审查,并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四)备案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加盖“XX人民政府法制局(办)证件备案章”的标记(条型章),凡未加盖备案标记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使用。 (五)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每年需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检印。 第二条各种行政执法标志包括胸标、袖标等由省政府各执法部门按执法类型设计,务于1994年5月1日前将样式报省政府法制局,经审核备案并公告后制发使用,凡未经审核备案并公告的行政执法标志一律停止使用,对擅自使用的由各级政府法制局(办)按省政府88号令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