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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 发布于 2023-8-14 02:51

邯郸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9.22施行日期: 1992.09.22题注: (1992年9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 ...

邯郸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9.22

施行日期: 1992.09.22

题     注 : (1992年9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9月2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充分发挥基金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农委(办)财政局共同筹集和管理,农委(办)侧重负责资金投放,财政局侧重资金管理。农业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第三条各级农业发展基金主要来源:

(一)已开征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农林特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60%;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地方留成的20%

(四)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各种税款比上年增加部分的20%-80%;

(五)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按购进粮食数量计算,每购进一公斤粮食提取0.01元至0.02元的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由企业摊入成本,定期上交;

(六)已开征的生猪屠宰税;

(七)所提取的棉花技术改进费和生产组织费;

(八)副食品生产基金;

(九)已开征的资源占用费,大部分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具体比例各县(市)、区自定;

(十)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农业开发部分;

(十一)上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部门下拨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

(十二)农田灌溉用地下水资源费、农村水井更新改造费、土地承包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林牧副渔业以及乡镇企业集体提留部分,纳入村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四条农业发展基金应根据全市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全市综合开发和农业发展项目的下列支出: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和购买农机、农机用油等补助费;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工程的必要补助费;

(三)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速生丰产林、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牧、渔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良种试验和示范补助费;

(六)县以下(不含县)农、林、牧、渔技术服务站必须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七)引进利用外资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八)农、林、牧、渔基地建设补助费;

(九)其他农业开发项目的支出。

第五条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防洪工程投资,以及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支农工业的投资;

(六)各种价格补贴;

(七)农副产品深加工的投资;

(八)购买禁购和控购商品;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第六条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除第三条第五至第十二项资金列入预算外科目外,其余均列入预算有关科目;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部门必须单独编列收支预算决算,以反映全面情况。

第七条用于农业发展项目的基金,一般采取各级共同投资的形式。由国家投资的开发项目,按照国家确定的资金配套比例分级负担;其他农业发展项目的各级资金配套比例,属于哪级政府批准的投资发展项目,由哪级政府自定。

第八条农业发展基金的投放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有偿部分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周转使用。有偿资金回收比例、使用期限、资金占用费,视不同项目确定。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除保证归还上级借款和外资贷款还本、付息、付费外,其余部分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第九条凡列入本办法第三条各款的专项资金,全部实行项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农业开发基金开发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视农业发展基金收支预算和筹集情况,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条建立项目效益责任制。有偿资金,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与资金管理部门签定经济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拨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合同承担责任。项目单位和个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或违背合同规定的,经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减拨或停拨资金,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对未按合同如期归还的借款,经合同管理部门裁决后财政部门实行强制收回。

第十一条在项目执行中,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基金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坚持按已批准的项目投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资金的,谁批准,谁负责追回,追不回的,除相应扣减拨款外,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项目完成后,应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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