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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口岸通行和居住管理暂行办法

2023-8-14 03:28| 发布者: sasa516| 查看: 333|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口岸通行和居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8施行日期: 1993.09.18题注: (1993年9月18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口岸通行和居住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8

施行日期: 1993.09.18

题     注 : (1993年9月18日 新政发[1993]81号)

全文

为加强边境口岸地区的管理,制止、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刑事犯罪和各种违法活动,维护边境口岸地区的秩序,确保边境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办发〖1991〗25号《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关于中俄、中哈、中吉、中塔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边境口岸的通行管理

(一)凡年满16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入边境口岸地区(常住口岸人员除外),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入边境口岸地区(常住人员除外)。须有合法持证人的带领或监护方可进入。外籍人员、港澳强同胞进入边境口岸地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前往边境口岸地区,须持《军人通行证》和《军官证》或《士兵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前往边境口岸地区。须持《武装警察通行证》和《警官证》或《警士证》;驻口岸的解放军、武装警察,持《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警士证》。

(二)边境口岸地区的常住人员,可持本人导民身份证在居住地通行。在边境口岸从事商贸、劳务等活动的暂住人员,可持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发给的暂住证加盖通行专用章,在暂住地区通行。

(三)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外地人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通行证》,口岸所在地常住居民和工作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暂住证。工商管理部门凭上述证件出售门票。

(四)公安边防部门,本着方便往来,保证安全,服务于边境地区经济建设的原则,在原扩大签发证件范围的基础上,增设进入边境口岸的签证点。外省区及本区非边境口岸人员,未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办理通行证件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外出证件、接待单位申请证件,在签证点办理通行证。

(五)在边境口岸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等活动的单位,须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及其授权的下属机构办理的《边境地区野外作业批准书》,并与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包防合同,以加强管理,防止各类治安案件和劳务性越界涉外事件的发生。

(六)设立检查点,对进入边境口岸地区的人员、车辆实行检查验证。检查点具体位置为:巴里坤县三塘湖、奇台县库甫、青河县布尔根、富蕴县有大桥、吉木乃县毗拉热克、塔城市163团、博乐市乌兰达布斯,霍城县八十间房子、察布查乐县捷仁布拉克、昭苏县夏特、乌恰县托云和老乌恰、塔什库尔干县科克牙。

(七)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口岸可疑人员的证件进行查验,对无有效证件者,有权限期离开边境口岸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服从其管理并协助工作。

二、边境口岸的居住管理

(一)边境口岸的社会治安管理由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实现边境口岸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边境口岸的户口管理,由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阿拉山口口岸除外),执行城市户口管理办法,对常住人员进行“七项”户口登记,实行分层次管理。

(三)在边境口岸从事商贸、劳务等活动的暂住人员,应主动向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领取暂住证,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暂住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边境管理规定。

(四)边境口岸地区的宾馆、旅馆应坚持查验登记制度,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住宿旅客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五)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实行全封闭式管理,由公安边防部门担负通道的监护和中外双方进入市场人员的证件查验,制止人员非法出入境,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查控反动宣传品、武器、毒品等违禁品,保障边防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使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

三、奖励与处罚

(一)在边境口岸及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发生的一般性治安案件和违反边境管理规定的案件,由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规定》进行查处;违反边境管理的重大案件由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案件移交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交县以上公安机关侦破,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协助,涉外案件由公安外事部门处理。

(二)对违反治安、边境管理的行为进行罚款和没收物品,由公安边防派出所裁决执行。所收罚款和没收的物品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受处罚的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提出申诉。

(三)对在边境口岸社会治安、边境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县以上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和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支出。

(四)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文明执勤,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方便人员出入口岸地区,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良好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刁难进入口岸地区的人员。

四、附则

(一)凡各地自行制定的边境口岸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