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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试行办法

2023-8-14 03:16| 发布者: ztl1981| 查看: 511|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2.19施行日期: 1993.12.19题注: (1993年12月19日  新政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2.19

施行日期: 1993.12.19

题     注 : (1993年12月19日 新政办[1993]110号)

全文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自备车辆的管理,提高运用效率,现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1993]162号文“关于转发《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37号文“关于加强自治区铁路运输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全国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自备货车组织管理,便于铁路运输组织调度,加快车辆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条企业的自备货车包括:棚车、敞车(K18型)、平板车、罐车(轻油罐、滑油罐、粘油罐、酒精罐、甲醇罐、焦油罐、食用油罐、液化罐、沥青罐、化工原料罐)(以下简称自备车)都应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在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运行的企业自备货车,均应登记注册,未经注册登记的自备货车不得在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运用。

严格控制企业自备车的增加,对于经营性的企业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四条对企业自备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运用,组织成龙成组运输。

自备车的运输组织工作,由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管理。车辆产权仍归原单位所有,其隶属关系不变。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备车联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自治区经委副主任和铁路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经委交通处、铁路局运输处、车辆处、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石油总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经委交通处长、乌鲁木齐铁路局运输处长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解决自备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掌握了解自备车运用情况;

三、着重研究解决石油产品产、运、销计划平衡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四、对自备货车增减进行审定、提出审查意见上报铁道部批准;

五、决定和组织召开自备车管理工作会议。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具体情况,完善和修改自备车管理办法,协调和控制自备车投入量,组织好自备车的管理运用,发挥自备车的经济效益;

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自治区石油产品的产运销平衡工作,保证炼油厂、油田的正常生产和自治区区内市场供应;

三、督促检查了解自备车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四、对需要使用自备车装运的重点物资下达调运指示,并对使用自备车范围、数量下达指标;

五、掌握自备车拥有量,对用于本企业产品运输需要增加的自备车同铁路局研究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审批。

六、与有关省区经委、铁路局协商自备车跨省、跨局运输等有关事宜;

七、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制定自备车使用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办法;

八、对未经批准擅自流到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自备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乌鲁木齐铁路局自备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管内运用的企业自备车在运输组织上进行管理;

二、依据自备车到达的实际情况和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审批安排货运计划;

三、负责企业自备车的调动、配车、装运、编组等项工作;

四、对未批准而擅自流到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的自备车辆进行清理,上报办公室;

五、负责自备车辆的日常统计工作。

企业自备车的货运计划

第九条自备车装车的货运计划,必须由供货单位提报,手续齐全,实行统一计划,按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进行统一审批。并由办公室在要车货运计划表上审核盖章后由铁路局下达。

第十条自备车成品油货运计划,分别由新疆石油总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独山子乙烯工程指挥部提报;原油货运计划,分别由新疆勘探开发指挥部、西北石油地质局统一提报;凡经自治区审查批准的炼油厂可以提报润滑油货运计划。

自备车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对纳入统一管理的自备车,分别造册登记,建立健全运行档案和台帐,详细记载车辆的技术状况,运行情况,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统一使用的自备车不得擅自将车辆发到其他站装车。各企业对自备车的转让,必须先报办公室和乌鲁木齐铁路局备案。

第十三条对自备轻油罐车根据各单位投入车辆数及到站远近按系数比例装车。

第十四条对统一使用的自备轻油罐车的装车,各站只能按铁路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安排装车。其他单位无权动用车辆装车。装车必须按货运计划批准的到局、到站、品类、使用自备车的范围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挪用自备车货运计划。

第十五条自备车主要承运产权单位物资,非产权单位使用自备车时,除特殊紧急情况并经办公室批准外,必须是有偿使用,按规定付费。

第十六条对于调往西藏、自治区内、铁路机车用油、重点军运等重点物资,由办公室平衡审核,可使用自备油罐车,优先装运。

第十七条军运代号油品,需用自备油罐车承担时,应由军事部门自备油罐车承担。

第十八条从1994年1月起进疆拉运物资的自备车过轨协议,须经乌鲁木齐铁路局批准,并送办公室备案。凡未经批准进疆的自备车一律按“自流车”处理。未经批准在自治区注册登记而擅自流到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的自备车,经清查批准后,装运规定的重点物资一次性返回,其他单位无权动用。

第十九条统一使用的自备轻油罐车,按计划装出后,应严格规定的到站组织卸车,不得变更卸车站,如擅自变更卸车站,应追究发货单位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统一管理的自备轻油罐车的装车,按整列(20辆)成组(10辆)装运,一般不安排零星装运。各发油单位对装出地轻油罐车,应负责督促收货单位,将车辆按规定及时押回,超过规定时间核收延期使用费。

统一使用的自备油罐车装出后,由发货单位将实际装运日期、到站、收货单位、油品重量、车号等,于次日分别报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以利监督车辆返回,督促发货单位及时追回发出的车皮。

自备车检修

第二十一条企业自备货车由车辆产权单位与有关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检修协议,并承担修车费用。统一使用的自备车,无论在任何铁路局车辆段发生的定修、临修费用,均由原车主单位承担。

费用

第二十二条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办公室和铁路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对统一管理的自备轻油罐车租罐费的核收结算和车辆延期使用费等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报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条文,由自治区自备车联合管理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