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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本)

宁夏 发布于 2023-8-14 03:04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9施行日期: 1997.12.29题注: (1988年6月15日宁夏回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9

施行日期: 1997.12.29

题     注 : (1988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8]6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采金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合理利用我区黄金矿产资源,发展黄金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砂金矿、岩金矿开采的企业和群众,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有副产金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黄金工业公司是全区黄金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黄金生产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对全区黄金资源及黄金开采实行行业管理。

其他行业办的采金企业及乡、镇集体采金,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前提下,由自治区黄金工业公司归口管理。

第四条凡有黄金矿产资源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市、县,在征得自治区黄金工业公司同意后,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黄金生产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的黄金资源、生产建设、物资供应及黄金矿产品的管理。管理人员的经费从本地区所交售黄金的补助费中解决。

第五条大型黄金矿产资源由国家统一安排开采;可供建设25吨一250吨/日规模矿山的资源,由自治区黄金工业公司统一规划,安排市、县开采;不足以建设25吨/日规模矿山的资源、由市、县规划建设小型矿或组织集体开采;国营、集体不开采的边角、露头和采后残留矿以及分散零星资源可由组织起来的群众开采。

第六条集体开采的矿点,若资源有较大发展前景,需要补充勘探或扩大生产能力时,原开采单位应以大局为重,服从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新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补偿原开采单位的经济损失或联营开采。

第七条黄金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黄金必须向自治区黄金工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自治区地质矿产局申领黄金采矿许可证。并持采矿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方可在指定地点、范围内采金。如变更开采单位,转移开采地点,都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更换新的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群众采金必须组织起来进行,要有具体负责人和较固定的在册人数并持有乡政府的证明、在同黄金生产管理部门签定交金合同后,按第七条规定申领黄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今后黄金采矿许可证不再发给个人。

开采岩金矿的,只能采矿,个得生产成品金;开采砂金的、必须当天生产,当天如数交售,否则禁止生产。

第九条开采金矿资源要严格执行掘(剥)采并举.掘进(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综合利用的技术政策。采金企业要不断改进技术,努力减少资源损失,提高办矿的经济效益。

黄金生产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它管部门有权监督并制止滥采乱掘、破坏资源的行为,对破坏资源严重者要依法处罚。

第十条开采黄金必须认真执行国家 关于矿山安全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开采黄金要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尾渣要有适当的排放场所,废水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开采砂金要搞好复土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下拨的采金专项物资,由自治区黄金工业公司根据产金量及实际情况向有关市、县分配,用于发展黄金生产,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国家用于发展黄金生产的贴息贷款指标,由自治区黄金工业公司掌握,用于扶持条件好,见效快,生产组织措施落实的采金企业。

第十四条黄金矿产品(包括成品金、合质金、金精矿、金块矿)为国家统一管理的产品,除人民银行及国家指定收购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交换和存留。

第十五条选矿厂、提金厂的建设必须服从自治区黄金生产的规划,实行统一加工,集中生产黄金产品。

第十六条对黄金的中间产品(金精矿、金块矿),由市、县黄金生产管理部门与各冶炼厂签订供货合同,并上报自治区黄金工业公司统一申报运输计划。

第十七条企业和群众必须将所生产的黄金及时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为交售黄金提供方便条件。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做好收购工作。

第十八条重点产金点要驻有黄金生产管理和产品收购人员。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产金区的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对无黄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金的,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止,并依照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走私、倒卖、非法收购黄金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和营业执照,或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走私、倒卖黄金活动,为走私、倒卖黄金提供方便或利用工作之便盗窃黄金或半成品金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收购、倒卖黄金矿石及非法存留黄金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黄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存留的黄金矿产品强行收购或没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在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保护国家财产和矿产资源中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黄金生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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