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9.08施行日期: 1995.09.08题注: (1995年9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全文第一条为了在本 ...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9.08 施行日期: 1995.09.08 题 注 : (1995年9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在本省各级政府中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并使督办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办工作的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促检查,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指示件,查办件;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报刊,广播、电视及内部刊物等对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都承担有督办查办的任务,都要加强督办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督办事项。各承办部门(包括委、办、厅、局、处、科、股)必须加强自身的督办工作,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各项督办任务;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室内专设的督办工作机构指定的督办工作人员承办,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舆论及内部刊物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需要查处后作出答复的,由办公厅、室专职督办人员或领导指定的人员承办。 第六条 本省政府系统各级办公厅、室督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直接参与重要督办事顶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下属单位报来的督办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草拟“办结报告”和“督办情况汇报”,送主管领导审定; (五)向领导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办工作信息; (六)负责督办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和保密工作。 办公厅、室内设的督办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的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督办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督办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办范围。 (二)凡经领导审批列入督办的事项,均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批办意见,填写《督办单》(见附件样式),以督办函发出,附上原件或复印件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先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办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直接办理,或以督办工作机构为主商有关单位协同办理。 (五)督办函件发出后,督办工作机构要及时询问督办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督办事项凡注明办理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限期的,要抓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报告办理结果;特急件要收到即办,迅速反馈办理情况。 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在两个月之内说明原因,写出简要报告。没有正当理由,久拖不办,也不说明情况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办结报告”均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督办事项的“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并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按规定打印报送一式五份。 第十条建立健全以下督办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加强对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级政府或部门主管督办工作的领导、负责督办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和承担督办工作的机构、专职督办人员,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明确责任,加强联系,形成督办工作网络。督办人员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应及时调整替换并上报变动情况。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办工作办公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较复杂的督办事项,必要时应由领导人亲自督办处理。 (二)检查制度。各级办公厅、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及时进行检查清理,并记载查询情况。每个季度要进行重点检查,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对时效性很强的事项应适时查询。 (三)通报制度。各级办公厅、室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有关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办工作水平。 (四)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督办事项应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已办结事项,要报送“办结报告”。 (五)考评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把督办工作纳入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表彰,对工作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督办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领导力量方面切实予以加强。督办任务重的地方,应在办公厅、室内设置督办工作机构;未设督办机构的地方和部门,应配备专职督办人员。督办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应在本单位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要认真选配和培训督办工作人员,使之具备同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省政府系统过去有关督办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批示督办单 陕西省领导督办单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