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规则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22施行日期: 1995.04.22题注: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规则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22 施行日期: 1995.04.22 题 注 :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国家法律和《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省人大代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代表监督,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重要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检查活动、调查重大问题,或省政府领导同志现场办公,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的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应采取通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一两位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改进政府工作。 第六条省政府及其所属门应认真接待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答复和解释有关问题;应代表要求,被约见的省政府领导(或其委托人)、部门负责人,应向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办理省人大化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省政府领导应按各自分工,每年研究办理一至几件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承办部门妥善解决问题。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省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规定到会听取意见,通报工作情况,共商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大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本规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