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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河北 发布于 2023-8-14 04:00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1.23施行日期: 2015.11.23题注: (1995年4月10日 ...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1.23

施行日期: 2015.11.23

题     注 : (1995年4月10日河北省海洋局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陆域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界为滦河口北岸,西界为经北部沙丘的西缘,向南绕过七里海的西侧,经由侯里、大滩等村东至滦河口,东界为东经119°37',海域为北纬39°37'至39°32';总面积3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文昌鱼、沙丘、沙堤、泻湖、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沿岸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七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区规划进行。

第八条

公安、林业、土地、水产,旅游、环保、水利、电力、建设和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不同区域的性质,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一)设立陆域、(编者注:此字读xi)湖、海域三个核心区,总面积92.03平方公里。

陆域核心区范围:北起大圩管理站南100米处与七里海北堤东端的连线,南至主沙丘南缘,距新立庄通海路北950米,西抵七里海东侧沿湖小路,东达海岸低潮线,面积12.36平方公里(包括0.42平方公里海滩)。

(编者注:此字读xi)湖核心区((编者注:此字读xi)湖治理核心区)范围:七里海围堰内区域,面积9.17平方公里。

海域核心区范围:北界为北纬39°37′,南界为北纬39°32′,东界为东经119°33′18″,西界为东经119°28′,面积70.5平方公里。

(二)设立陆、海各两个缓冲区,总面积160.1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缓冲区总面积22.1平方公里,海域缓冲区总面积138平方公里。

陆域北部缓冲区范围:新开口南部公路至核心区北界,七里海东侧小路至海岸高潮线。陆域南部缓冲区范围:核心区南界至大滩通海小路,七里海东侧小路至海岸高潮线。

海域西部缓冲区范围:北界为北纬39°35′,南界为北纬39°32′,东界为核心区区界,西界为海岸线,面积89.5平方公里。海域东部缓冲区范围:北界为北纬39°37′,南界为北纬39°32′,东界为东经119°37′,西界为东经119°33′18″,面积48.5平方公里。

(三)设立赤洋口沙丘林带实验区、七里海(编者注:此字为)湖实验区、滦河口湿地实验区三个陆域实验区,总面积47.87平方公里。

赤洋口沙丘林带实验区范围:新开口北保护区的全部和新开口南约500米的部分地区,面积21.62平方公里。

七里海(编者注:此字读xi)湖实验区范围:围堤外虾池等水面和荒草地、农田,面积13.91平方公里。

滦河口湿地实验区范围:北界为大滩通海路,东、南、西均以保护区区界为界,面积12.34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应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机构备案。

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使用保护区内海域的,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旅游者除外),接待单位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报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转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进行砍伐、捕捞、开垦、挖沙及狩猎、放牧、攀登沙丘等活动;

(二)倾倒垃圾、废渣或者排放含油、含毒的物质及其他有害的物质;

(三)擅自建设建筑物及其他永久性设施;

(四)非法转让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已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报告。对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有影响的,应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办旅游项目,其旅游地点、旅游路线和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凡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凡执行本办法,在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科研区一级小区:北界为新开口南2.5公里,南界为滦河口北5公里,东界为低潮线,西界为距低潮线4公里,面积12.36平方公里。

治理区一级小区:平均高潮水面范围,面积9.17平方公里。

监测区一级小区:10-15米等深线海区,面积70.5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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