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4施行日期: 1992.05.04题注: (1992年5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广播电视厅发布 ...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4 施行日期: 1992.05.04 题 注 : (1992年5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广播电视厅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2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公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无线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地、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作为现代化的舆论工具,应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文艺导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无线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取共用无线电视系统验收测试等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承担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由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无线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由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委托有关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共用无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县以上(含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条有线电视台在保证转播上级电视台节目的前提下,应精办节目,提高质量。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原批准的甲级有线电视,具备条件者,可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暂不具备开办电视台条件,又需要继续自办节目的,须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有线电视台、站应播放健康有益的录像制品。播放外国及台、港、澳的录像制品,必须是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贴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核准播映》卡的,方可播映。 第十二条对违反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凡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有线电视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