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特别消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023-8-14 04:37| 发布者: 西域·骆驼| 查看: 282|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特别消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20施行日期: 1993.07.01题注: (1993年7月20日印发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特别消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20

施行日期: 1993.07.01

题     注 : (1993年7月20日印发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政发[1993]63号)

全文

第一条为解决新疆大学进入“211工程”所需资金,加快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决定对特殊消费行业征收特别消费附加。

第二条特别消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是自治区境内所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对外营业的下列经营单位:

1.旅馆业:宾馆、旅店、招待所等;

2.饮食业:饭店、酒店、酒家、酒楼、美食城、餐厅、酒吧等;

3.娱乐业:卡拉OK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娱乐厅、夜总会等。

上述经营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都应依照本规定缴纳特别消费附加。特别消费附加不对消费者个人征收。

第三条特别消费附加实行按月定额征收办法。一个经营单位经营第二条所列一种、两种或三种项目的,应按项目分别计征。对经营单位每个经营项目每月的征收定额,每年核定两次。

征收定额的核定办法如下:由当地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经营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经营场地面积、床位数、座位数、设备状况、经营情况、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测算核定经营单位每个经营项目的营业额,以此为基数,按2 ̄3%的比例计算出征收定额。

征收定额由当地征收管理办公室集体讨论审定,并正式下达核定通知。征收定额不得随意变更。

特别消费附加实行起征点办法。乌鲁木齐地区的起征点标准如下:

项目全年平均每月营业额

旅馆业、饮食业3万元

娱乐业2万元

特种单位:

酒吧、夜总会1.5万元

各地区的起征点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按本规定应当缴纳特别消费附加的经营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主动到当地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部门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每逾期一天按核定征收定额的2%加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拒不缴纳者,除按天加收滞纳金外,根据情节轻重按征收定额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由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部门通知开户银行强行划拨,并可由工商、公安、文化部门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应当缴纳特别消费附加的经营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特别消费附加征管部门如实上报财务会计季度报表;在平时接受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部门稽征人员的检查,向征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对拒绝接受检查,辱骂、殴打征管人员、妨碍征管人员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缴纳的特别消费附加,一律在税后列支。凡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因征收特别消费而调整承包基数。

第七条为加强对特别消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自治区和各地区应组建由政府领导和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文化、编委、教委、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下设立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各级征收管理办公室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组建。同级编委应给征管办公室核定必要的事业编制。各级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挂靠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特别消费附加可以由各地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在特别消费附加征管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征收。

各地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征管工作人员有权检查经营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现场检查经营单位的营业状况。为便于工作,由各级政府给同级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颁发稽查证。稽征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稽查证,被查单位应认真接待,并不得收取门票。

第九条各地工商银行为当地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部门开设专户,协助征收管理部门监督经营单位及时、足额地缴纳特别消费附加。

第十条乌鲁木齐地区征收的特别消费附加,80%上缴自治区,20%留当地使用;其他各地区征收的特别消费附加,70%上缴自治区,30%留归当地使用;各县(市)应交自治区70%的部分由隶属的地州集中后统一上缴自治区。各地州市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缴自治区特别消费附加征管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地特别消费附加的征收经费在留归当地的收入中提取解决。一般不应超过征收总额的5%。

第十二条特别消费附加专用缴款收据,由自治区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级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严格领取、核销登记手续,严防贪污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各级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各级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征管办公室报告特别消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特别消费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