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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

2023-8-14 04:22| 发布者: guojun_-2007| 查看: 426| 评论: 0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举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举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办法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20

施行日期: 1993.01.01

题     注 : (1993年7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 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政发[1993]64号)(编者注:本件被1997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支持配合我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和机构改革,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利用本单位人才、技术、设备、后勤服务等优势,面向社会从理第三产业,或新办生产经营、科技开发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限于县以上(含县)党委各部委,政府各委、办、厅(局)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二、享受本办法税收政策的新办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批准(有专项规定的,由指定部门批准),以人员分流,精简机构为目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办全民、集体企业;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占新办企业职工人数的40%以上;

3.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与原单位的财务脱钩;

4.新办企业必须遵守税收法规和财务核算制度,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新办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可自投产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两年。

对研制生产的自治区级以上的新产品,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合格后,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新产品的税收优惠。对减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税收照顾。

科研单位组织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实体,还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对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或新办企业,从事属于营业税税目范围内的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以及除宾馆、饭店、招待所之外的服务业(包括育婴托儿、医疗保健、装饰、修缮、翻译、编辑等其他服务),自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两年,同期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对新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商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两年。

现有后勤部门与其隶属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为其原隶属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免征营业税,并在两年内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出售已使用过一年以上的自用物品,出租本单位房屋、场地、设备、仪器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新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年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照章征税。

七、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办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比照对国营农场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八、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建在农村牧区、农牧团场独资或联营的企业,可享受我区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新办企业与外省(区)或我区地、州、市企业之间享受联营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我区横向经济联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各项管理性、服务性收费项目移交给新办企业经营,作为新办企业收入项目的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一、依本办法减免的税金必须全部用于后勤部门或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职工奖励、福利或其他方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减免税或收回对其已减免的税金。

十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经济实体对外实行个人承包、租赁,以及将外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属原有企业换牌、挂靠、迁移、合并、分设、改组等,都不能享受本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有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举办经济实体的税收政策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本办法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税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无效。

十四、本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