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4.02施行日期: 2012.04.02题注: (2011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 ...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4.02 施行日期: 2012.04.02 题 注 : (2011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超出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定予以删除: 1、删除《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正在危害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即将危害社会的活动,可依法采取即使强制措施,但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情况紧急,不采取紧急措施就不足以防止或避免危害;(二)即时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要防止或避免的损失”。 2、删除《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第十条“外地流入本市的精神病人,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收容遣送”。 根据以上决定修改相关法规,并重新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