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甘肃省关于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2023-8-14 05:14| 发布者: dxl0812| 查看: 138|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关于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04施行日期: 1986.05.11题注: (1986年5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83号 ...

甘肃省关于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04

施行日期: 1986.05.11

题     注 : (1986年5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6]83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7年11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根据中央、省委负责同志指示,以及建设部关于认真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兴利除弊,完善改革,加强宏观控制,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对整顿和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施工队伍管理。所有建筑企业必须持有基建综合部门批准的技术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承担施工任务。跨地区承担任务的建筑企业和进城农村建筑队,应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区建设处(计划处)申请办理工程承包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接受监督。

使用外省建筑队伍,应由建设单位或总包方事先申请,经地区建设处(计划处)或省级主管厅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外省进入的建筑队伍必须持有省级基建综合部门的介绍信,经我省建设厅批准后,才能向工程所在地办理承包工程手续。

严禁无证施工。凡无营业执照和技术资格证书者,不得擅自开业承包工程。违者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勒令停业,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或不按期改正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承包工程总造价1%以内罚款,并予以清退。

不准越级施工。凡超越技术资格证书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均为越级施工。应立即采取措施,补办手续,限期改正。拖延不改者,停业整顿,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者,取消承包工程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工程总造价1%以下罚款。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基建综合部门审批,另行安排符合技术资格的企业承担。

个体建筑户开业,应持有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只限于从事小型工程的内外装修,房屋零星修缮,传统农房建造和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

二、加强设计队伍管理。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基建综合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方准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外省进入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部)级基建综合部门的介绍信,征得所在地区建设处(计划处)的同意,大中型项目除各部直属设计单位外应经省建设厅验证同意后,才能按核定范围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严禁无证设计。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得采用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一切勘察设计文件。违者,除没收设计资料和非法收入外,对设计者和建设单位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批准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准越级勘察设计,更不准为无证勘察设计提供图章、图签,获取非法收入。违者,除没收其设计资料和非法收入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职工从事业余设计,应由持证设计单位有组织的进行,其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三、改进工程审批手续。凡城市建设工程办理审批规划方案、征地拆迁、施工执照、接水接电、以及有关市政、消防、环保等手续,各部门都应本着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并尽可能采取联合办公的方法,由地方政府明确牵头单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审议,提出办法,限期解决,并尽快组织审批。各审批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禁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具体办法由各城市自行制订。

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原则上都要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建设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建筑项目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其他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处(计划处)管理。少数确实不便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应按项目管理权限,事先经基建综合部门同意后,方可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否则,银行不予拨款,基建物资部门不予供应材料。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准乱取费用,不准乱要回扣,不准行贿受贿。否则,招标投标无效,没收非法收入,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五、加强总包联营管理。根据工程需要,提倡施工单位联营。采取总包形式的联营,总包方必须是一、二、三级建筑企业。总包单位对总包工程全面负责,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兑现工程合同的责任。

总包单位可以将专业性较强的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等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将承包的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中部分非主要单位工程分包给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一、二、三级建筑企业如只承包一个单位工程,必须自行组织施工,在施工中主体结构部分必须自行完成,非主要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分包给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承担。

四级和四级以下的建筑企业,按规定范围所承包的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准再分包。但允许其联合级别高的企业帮助完成其中工艺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

严禁倒手转包。凡违反以上规定转包工程的,属于倒卖合同行为,应勒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不按期改正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转包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门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其余一般建设工程和预制构件均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应事前向监督站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接受监督站的监督。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检查,配备专职人员,接受监督站的业务指导,做好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对忽视工程质量的单位,监督站有权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拨款、停止施工,直至建议吊销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站的核验认定,未经核验认定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省建设厅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

七、严格工程保修制度。凡由施工单位承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均按建设部《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进行保修。在规定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按时进行修理,修理费用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规定处理。施工单位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修理者,使用单位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全部修理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负担。

八、加强取费标准管理。对施工、设计、城建和各项市政服务的取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现行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自己无权决定取费标准。各地区对现行取费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属于高估冒算的要主动退还给建设单位。未经省上批准,自行决定的收费,要立即停收。确属必要的取费,国家又无统一标准的,应由地区提出报告,经省建设厅会同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所有设计、施工单位都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开户,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

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从事设计、施工或工程咨询的收入,要按照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按期纳税和上交,不得私设小金库。

九、加强资格审查工作。对已发证的设计、施工单位,结合整顿建筑市场,年内进行全省范围的整顿复查,换发新证。凡未建立健全技术、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者,限期整顿,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换发新证。队伍资格有变化的,要重新核定资格。对不符合组建企业条件的,要取消企业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对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城市开发公司和联合建筑公司,要进行清理整顿。凡既无资金、设备、营业场所和固定从业人员,又无实际承包能力的,要收回执照,通知停业。对违法经营的,应在问题清理后,予以取缔。

根据建设部规定,对混凝土构件预制厂,要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按规定范围组织生产。对生产构件质量低劣又无质量保证措施的单位,要限期整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取消其营业资格。

十、本规定由各地基建综合部门(及所属建筑管理站、质量监督站)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各地建设银行监督配合,所处罚款按国家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上交国库。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