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7.04施行日期: 1995.07.04题注: (1995年7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7.04 施行日期: 1995.07.04 题 注 : (1995年7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建议)是代表履行国家宪法赋予的职责,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方式。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是省政府系统所属各部门、单位的一项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建议;各级政协(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提案。 (二)各级人大和政协在视察中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写给本级政府领导人及政府所属部门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领导人谈话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六)人大、政协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按照管辖范围和业务分工,凡属各级政府应当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由专门办理工作机构负总责,指定专人具体办理;要把好交办、督办、协调整和审核关;将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对重要的问题,领导应当亲自处理并通过走访形式联系代表和委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办公室)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本级政府所属各委、办、厅、局或科、室(以下统称各承办单位)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做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协调工作。 (三)督促各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建议和提案。 (四)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办理须由本级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六)组织总结、交流和推广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在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应主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政协办公厅(办公室)加强联系和协作。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可组织承办任务较大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人代会议案组和政协会提案组工作,逐件研究审定建议、提案的转办意见。 第六条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除向上级反映外,应向提建议的代表和提案的委员(含组织)作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通过交办会或发文,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经与人大、政协专门机构协商后,在收到的七日内将建议或提案的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查收登记,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应逐件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办理情况的答复,由主办单位起草交会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对建议和提案应按期进行催办,并及时深入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室(办公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同志审定,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省长或报省长审定。 (五)答复。建议和提案要书面答复代表和委员。答复件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词语恳切。行文要按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省政府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后,要将办理结果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并分别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五份。 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含组织提案),联名提的,应分别逐一寄送,同时分别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三份。 (六)总结。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办理建议和提案中,要对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承办任务在10件以上的,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专题书面总结。承办件虽少,但办得有成效、有特色的,也应写出总结或专题报告。 第八条办理并答复建议和提案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承办单位收到人大建议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 承办单位收到政协提案后,办理并答复工作,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完成。 第九条健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各项制度: (一)网络制度。各承办单位应明确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办公室(办公厅)主任、工作人员,并将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告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便联成网络,加强工作联系。 (二)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领导抓全程和全员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每件建议或提案,须有主管领导的批办意见,交由工作人员认真办理,办公室(办公厅)主任、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亲自参与办理工作,涉及哪位领导的职责范围,那位领导就要参与办理。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领导亲自处理。 (三)通报制度。在办理建议和提案过程中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应不定期地通报工作进度等有关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推广经验,保证在期限内将建议和提案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四)复查制度。各承办单位都要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复查。对因责任不明确,在单位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的,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时进行协调;对已经作出答复,同意解决的问题,由各部门认真检查落实的情况。 (五)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的答复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联名提的,只需寄送提案的领衔人。对代表和提案者的反馈意见,要复印分送有关主管部门;代表或委员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答复,并认真研究改进工作。 (六)走访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走访有关代表和委员,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可采取请上来或就地座谈面商的办法,同代表、委员加强联系,交换意见。 (七)考评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考核评比办法》,建立健全各级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制度,提高办理工作质量。省政府将依据考评结果,对办理好的单位、个人,予以表扬、表彰;对办理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把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评选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的范围。 第十条书面答复建议和提案应力求格式统一,文字规范。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复函,应按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交办建议、提案《转办单》的格式和要求办理,并以本单位的公函用纸打印(格式附后)。 第十一条各行政公署和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从实际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其他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办理人员。所需的人员编制,可在现有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