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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 发布于 2023-8-14 05:18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13施行日期: 2010.10.13题注: (2010年8月26日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13

施行日期: 2010.10.13

题     注 : (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3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要求,经对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1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三)《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2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4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四)《石家庄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1994年6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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