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营利性游乐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9施行日期: 1997.12.29题注: (1988年3月30日宁夏回 ...
宁夏回族自治区营利性游乐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9 施行日期: 1997.12.29 题 注 : (1988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8]3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游乐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经营桌(台)球、弹子球、电子游戏、小火车、气枪、骑骆驼照相等游乐活动项目。 第三条申请经营游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县级文化、公安部门的审批文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同时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已经经营游乐活动项目,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经营者,须按本办法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四条经营者如改变经营负责人、住址、组成形式、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者如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并同时交回营业执照。 第五条营利性游乐活动的经营者,在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活动,必须同时负责维持游乐活动场所秩序,不得妨碍交通和群众的正常生活。 第六条营利性游乐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制订活动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度; 2.在活动场所严禁播放反动、淫秽歌曲、录像; 3.禁止利用游乐活动项目进行诈骗、赌博、变相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 4.在游乐活动场所发现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营利性游乐活动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报县级文化部门审定、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