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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 发布于 2023-8-14 06:52

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6.04施行日期: 1994.06.04题注: (1994年5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 ...

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6.04

施行日期: 1994.06.04

题     注 : (1994年5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4年11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1号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口岸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省的对外经济贸易、对外交往和旅游事业发展,适应全省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口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第四条口岸的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外信誉、讲求经济效益的方针,坚持宏观管理、加强服务、依法监督和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原则,为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提供方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主持平衡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运输计划;

(三)负责口岸外贸运输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协调、仲裁在口岸的管理、经营、服务和有关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五)负责对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检查督促口岸的配套设施与口岸的规划、建设以及技术改造工作同步进行;

(七)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者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制定口岸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口岸的年度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速口岸的开放;

(九)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设立口岸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成后应当经口岸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从事与口岸有关的交通运输、对外经济贸易和仓储、服务等项活动以及进行口岸检查、检验和检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口岸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促进外贸运输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提高口岸通过能力,保证口岸畅通。

第九条口岸管理部门应督促本省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部门简化查验手续,加快验放速度,为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依法进出口岸提供方便。

第十条在与口岸有关的交通运输、对外经济贸易和仓储、服务等项活动以及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工作中发生协作配合方面的纠纷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协调、仲裁。

口岸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协调、仲款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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