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法人企业授权分支机构证明书制度的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1.20 施行日期: 1992.11.20 题 注 : (1992年11月20日 新政发[1992]120号) 全文 为使企业走向市场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制定我区法人企业授权分支机构证明书制度试行办法。 一、凡已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履约能力的非法人企业,可以凭其隶属的法人企业授权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和仲裁诉讼活动。 二、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可凭法人企业的授权证明书以自己企业的名义直接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也可以实行委托方式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三、法人授权证明书由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法人企业行政公章后生效。为了方便非法人企业对外经营活动,每个非法人企业发放法人授权证明书五本,其中两本为正本,一本送法人企业备案,一本留非法人企业备查,其余三本为副本供非法人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使用。 四、法人授权证明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人企业的授权信函,向法人企业发放法人授权证明书,只收取工本费,全疆统一价格。 五、实行法人授权证明书制度,是法人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授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进行经营活动、支持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这项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工作。 六、法人授权证明书制度于1992年12月1日起在全疆实行。 |